事项类别 | 行政强制执行 |
编码 | 待定 |
事项名称 | 代为处理不合格的种用、乳用动物? |
实施依据 |
1.【法律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(2015年修正本)
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,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,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:(二)种用、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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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事项 | 欧冠足球竞猜1.审查催告责任: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;对未按期限履行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,制作催告书,并予以公告; 2.决定责任:听取当事人意见,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依据,进行记录和复合,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,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; 3.实施责任:送达执法文书,实施强制执法或委托没有厉害关系的第三方代履行; 4.事后监管责任: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,执行结案。 5.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。 |
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|
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七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本级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通报批评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:
(一)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、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、加施检疫标志,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、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、加施检疫标志的;(二)对附有检疫证明、检疫标志的动物、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;(三)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,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、物价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、重复收费的;(四)其他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违反本法规定,导致动物疫病传播、流行等,给他人人身、财产造成损害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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